•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機關組織功能,並規範本府組織 編制作業,特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及參考中 央政府機關落實員額管理應行注意事項,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以本府各一、二級機關為適用範圍,不含醫院、事業機構 及各級學校、幼兒園。
  • 三、本府各一、二級機關名稱如下: (一)本府一級機關: 1.機關組織職掌屬業務性質者,以局稱之。 2.機關組織職掌屬輔助性質者,以處稱之。 3.機關組織職掌屬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 運作者,以委員會稱之。 (二)本府二級機關以處、大隊、所、中心定之。 前項機關,依法令規定或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 四、本府各機關組織規程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設立之法源依據。 (三)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 (四)一級單位名稱及職掌事項。 (五)本機關設置職稱。 (六)有所屬機關者,其名稱。 (七)首長出缺及代理程序。 (八)機關會議組成及運作方式。 (九)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訂定權限。 (十)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 五、本府各機關之內部單位,應依下列方式設置: (一)本府一級機關: 1.內部業務單位設科、組、中心,其下得設股。 2.內部輔助單位設室,其下得設股。 3.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 (二)本府二級機關: 1.機關首長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且內部單位主管其職務列 等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其內部業務單位設科、組,其下得設 股;輔助單位設室,其下得設股。 2.機關首長及內部單位主管職務列等未達第一目所列標準者,其內 部業務單位設課,輔助單位設室。 3.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五個。 (三)本市區公所: 1.內部業務單位設課;輔助單位設室。 2.內部單位數依準則相關規定設置。 前項機關之內部單位,依法令規定或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警察及消防機關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 六、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應依附件一所定組織、業務及人力管理構 面,積極檢討各項組織業務運作情形、所轄核心業務及員額配置之合 理性,辦理組織調整及員額規劃配置事宜。
  • 七、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應檢附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訂定(修正)案總 說明、組織規程條文對照表及編制對照表,如涉及請增員額應檢附成 本效益規劃書,俾供本府組織編制審查會議審議。 前項所稱訂定(修正)案總說明、組織規程條文對照表及編制對照表 格式如附件二,成本效益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三。
  • 八、本府審議各機關組織規程原則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新設機關或單位: 1.業務與現有機關或單位重疊。 2.業務得由現有機關或單位調整辦理。 3.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妥適。 (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1.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 2.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 3.管轄區域調整或裁併。 4.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 5.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 6.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 (三)各機關修正組織規程應慎重處理,除配合市政重大政策或建設並奉 市長同意,或因法令規定新增業務者,或因組織編制相關法令變更 者外,自本府發布生效日起,二年內不得修正。
  • 九、本府審議各機關編制員額原則如下: (一)一級機關暨所屬機關、區公所之員額,由本府於總員額內分配之; 警察及消防機關依準則規定不計入本府總員額內。 (二)二級機關之員額,由一級機關就其員額數內分配之。 (三)本府得視各機關之業務消長情形,核減其預算員額。 (四)配合準則規定用人年增率須依據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辦理; 各機關新增員額分配優先次序如下: 1.市長市政白皮書規劃之市政建設所需人力,並經批示有案。 2.法令規定本府須興辦事項且本府各機關無法以現有人力因應調整 。 3.各機關確因業務成長,現有人力無法因應,並經本府組織編制審 查會議審議通過。
  • 十、本府任務編組案件審議原則如下: (一)本府任務編組成立原則: 1.依據法令規定須成立任務編組。 2.依據市長政策裁示須成立任務編組。 3.屬階段性業務,該業務涉及兩個機關以上之協調且無法透過局、 處會議、主任秘書會報、聯繫會報等方式辦理,並由市府高層長 官擔任召集人,須成立任務編組。 (二)本府之任務編組分類及法規名稱: 1.府層級任務編組:委員係由本府聘派兼,法規名稱除法令規定外 ,統一以「設置要點」定之。 2.機關層級任務編組:委員係由各機關聘派兼,法規名稱除法令規 定外,統一以「作業要點」定之。 (三)府層級任務編組之訂定(修正),應由主辦機關先簽會機關人事單 位,再簽會本府法務局及人事處,必要時得加會財政局、主計處及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提請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移由人事處辦理 發布事宜。 (四)各主辦機關應於任務編組之階段性任務完成後,主動檢討其存廢, 如擬廢止者,於簽奉市長核可後,免提市政會議逕函報本府(人事 處)辦理廢止作業。
  • 十一、各機關組織編制案件撰作體例,應依本府組織編制及任務編組案件 撰作手冊辦理,手冊由本府人事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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