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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