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府應於存入保管專戶 3個月內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保管情事,但因應受補償人登 記住所不明、不全、遷居國外或已死亡而需追查繼承人地址等不在此限;本府地政處於 收到應受補償人之雙掛號郵件回執後,應由保管專檔之管理人將通知送達日期填載於保 管清冊專冊,並將回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