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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每月薪津除下列規定者外,於當月一日 發給: (一)薪津發放日如逢假日,除元月份薪津於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外,其餘月份則 於假日前一上班日發給。但遇天然災害臨時宣布放假致未及作業者,得順延發給 。 (二)農曆春節假期如跨一、二月份者,二月份薪津於假期前一上班日發給。 (三)每年五月一日勞動節,比照第一款之假日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支字第09831608900號函修正第1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