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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供公眾使用之公廁檢查評分標準詳如附表(臺北市供公眾使用之廁所設備及清潔 維護檢查表),總分最高為一00分,八四 ~七六分者勸導,七五(含)分以下不合格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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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前條違規情形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處一、二00元以上六、000仟元以 下罰鍰,並採按次加重裁罰,於同年度內第一次罰款新臺幣一、二00元、第二次罰款 新臺幣三、000元、第三次及之後均以最高新台幣六、000元裁罰。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對供公眾使用之廁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量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3)北市環五字第09332215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