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供公眾使用之公廁檢查評分標準詳如附表(臺北市供公眾使用之廁所設備及清潔 維護檢查表),總分最高為一00分,八四 ~七六分者勸導,七五(含)分以下不合格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規定之行為。
  • 二、有前條違規情形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處一、二00元以上六、000仟元以 下罰鍰,並採按次加重裁罰,於同年度內第一次罰款新臺幣一、二00元、第二次罰款 新臺幣三、000元、第三次及之後均以最高新台幣六、000元裁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