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本府申訴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法規委員會之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另置工作人員六名,由本府法規委員會聘(派)具法律專長之人員 擔任。 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七、本府申訴會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法規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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