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暫行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市場 處(以下簡稱市場處)。
  • 十四、地下街店舖應按配租位置、面積及營業業種營業,非經商店自理組織同意,並由商店 自理組織報產業局核准後,不得變更原配置之業種。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