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再鑑界申請案件,經審查結果如無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二條 及第二百十三條規定之情事,並先行檢測無誤後,應即影印申請人檢附之土地複丈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報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派員辦理。
  • 三、地政局於接獲前開再鑑界申請案件,應即函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或其他地 政事務所指派適當人選辦理。
  • 九、再鑑界單位於再鑑界辦理完成經簽奉主管核定後,應以局銜將成果移送原地政事務所依 規定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其第一次鑑界成果有誤者,將原繳納規費退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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