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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指由本府資訊處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並提供下列功能之 系統:(1)共通性連結介面。(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3)各 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各業務資料庫之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定,負責資料庫系統管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理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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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暫以戶政、地政、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消防安全檢查五個資 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並授權本府資訊中心視系統功能及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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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資訊處為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管理機關,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開發市政資料庫之查詢運用功能、共通性連結介面及查詢系統及資料庫之連 結介面。 (二)負責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軟、硬體設置、維護及故障排除。 (三)設置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備份及定期檢視備份資料內容正確性,並協助各資料庫 管理機關進行系統故障排除工作。 (四)訂定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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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機關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程序如下: (一)使用機關應先依資料庫管理機關規定方式,敘明所需資料,向資料庫管理機關提 出申請。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 (三)資料庫管理機關同意後,使用機關將申請資料彙整交由本府資訊處建立主表單, 並開放核定之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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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機關取得核定使用權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派業務系統管理者,負責依本作業程序,訂定機關使用及內部查驗之作業規定 ,並分送各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資訊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二)訂定作業規定後,建立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內部單位一般操作使用 者查詢使用。 (三)機關業務系統管理者應運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提供之系統安全管理功能,加強 機關內部一般操作使用者資料庫使用情形之查驗作業,定期陳報機關首長並同時 知會政風單位。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三字第09633598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7、8點條文;並自96年9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