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於國家重要節慶期間,應於機關、學校門口或適當地點插掛國旗,其 執行機關如下: (一)市政大樓:本府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二)各區行政中心: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 (三)各獨立辦公機關及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各該機關、學校。 (四)本市各人行陸橋及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五)本市各道路之綠地、安全島: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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