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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權保障及促進方案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3151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自即日起生效
四、本府辦理公教人員年度在職進修或訓練,應開辦人權保障相關課程,以提升人權理念素 養,落實市民權益保障。 本府各機關執行業務時,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 身心障礙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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