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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各校)提昇學生各領域基本能力,引發學習興趣,增進學習 效果,並輔導善用假期充實休閒生活,增進生活知能,培養自主學習 精神,特訂定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課後學習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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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得顧及學生學習差異,貫徹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辦理課後學習 輔導。各項輔導活動均由學生自由申請,不得強迫參加。其實施項目 及對象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國民教育階段七、八、九年級均可實施。 (二)寒假學藝活動:以國民教育階段九年級學生為限。 (三)暑假學藝活動:國民教育階段七、八、九年級均可實施。 (四)留校自習:以國民教育階段九年級學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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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後學習輔導實施時間: (一)課後學習活動:以週一至週五正式課程結束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 辦理,且每日以一節課為限。 (二)寒假學藝活動:以週一至週五之上午實施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四十 節課。 (三)暑假學藝活動:以週一至週五之上午實施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一百 二十節課。 (四)留校自習:學期中以週一至週五開放至夜間九時為原則。寒暑假期 間以開放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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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課後學習輔導課程規劃原則: (一)活動內容涵蓋八大學習領域,由各校依學生之實際需求妥為設計規 劃。 (二)活動內容得結合各領域課程小組,審慎規劃設計統整課程。 (三)教學應力求適性化、生活化、活潑化及多元化。 (四)不得提前教授新課程內容,以維護所有學生學習權益。 (五)學校提供閱讀場地供學生留校自習,應遵守不強迫參加、不收費、 不教學、不補習、不考試之原則。各校應留有學生家長、教職員在 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秩序之維護。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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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後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各項輔導費用依每生每節課三十六元之標準,按實際上課節數收費 。 (二)依「臺北市中等學校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用。 (三)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四)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活動 費用。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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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學習輔導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情況下,得 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 ,以提高活動效果。前項人員鐘點費支給應比照臺北市中等學校輔導 費支用注意事項教師授課鐘點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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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應依據本要點擬定實施計畫,並將有關資料妥善保存,以供查考 。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課後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53047961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第4、5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