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一親等直系血親應計算人口範圍 ,如夫妻同為申請人,應指定一方為代表人,以計算代表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為 原則。但若申請人舉證併計夫妻雙方直系尊親屬有利申請資格,得併計雙方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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