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加強實施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勞動教育,提升勞動及專 業知能,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勞動尊嚴,增進勞動競爭力,穩定勞資關係 ,特訂定本辦法。
  • 第 6 條
    課程應以勞動事務及其他有助於提升勞動或專業知能者為範圍。
  • 第 8 條
    受補助者辦理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三節以上,每節時間至少五十分鐘 ,每節參與課程之學員至少二十人。 受補助者辦理課程,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但依第四條第二項專 案公告辦理之課程,最高補助金額依該公告所定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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