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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之審議作業程序,發揮主動、便民精 神,依據臺北市政府88年 6月10日府財二字第8803602800號函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舉 辦公共工程期間主動減免回復房屋稅連繫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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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各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依施工單位函送之公共工程施工 或完工通報表,辦理調降或回復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以下簡稱調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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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調降調整率範圍如下: (一)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如圖例 1) (二)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 2) (三)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者,該施工道路旁之房屋。(如圖例 3) (四)以單側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 4) (五)公共建築工程涉及道路工程者,該道路旁之房屋。(如圖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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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者,施工道路旁之一樓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三十; 二樓以上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二十;以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調整率調降 百分之十。其餘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之施工路段,一樓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 二十;二樓以上房屋及以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十。地下 層房屋比照二樓房屋調降比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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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降調整率期間計算標準如下: (一)施工期間未達三個月者,不予調降調整率。 (二)施工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自當期起調降調整率。 (三)同一路段有二個以上公共工程且施工期間競合時,周邊受影響房屋 計算其施工期間,以第一個公共工程實際施工日及最後一個公共工 程施工單位函送之完工通報表所載資料或實際完工日為準。(如附 表一)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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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前點規定調降調整率者,公共工程於地面工程完竣,圍籬拆除, 車道、人行道全部施設完成並開放通行,應自施工完竣之次期回復調 降前之調整率。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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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降及回復調整率作業方式如下: (一)總處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應即分別轉 送所轄分處。 (二)分處依據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應即派員實 地勘查後,依本要點及該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日期辦理調降調 整率,並填載「政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 率登記簿」(如附表二),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 ,併同通報表依序編號裝冊列管。 (三)公共工程完工日期,以施工單位通報之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程 包含地面、地下或其他建築工程者,各分處應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 ,以地面工程完竣為準。 (四)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各分處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應通知納稅義 務人,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以現場勘查為準。 (五)各分處接獲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完工通報表或現場勘查 地面工程已完工時,應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並 自施工完竣之次期回復調降前之調整率。 (六)各分處依據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 工日期調降調整率,與實際完工日期不一致時,以實際完工日期為 準,如發生退補稅事宜,應依規定主動辦理。 (七)數個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其調降比率不同, 致同一期中,部分月份調降比率較高,部分月份調降比率較低,該 期應適用較高之調降比率。(如附表一)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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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屬上開規範範圍內之特殊案件,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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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提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政府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稅字第11530007302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第7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5~7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