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 1戶且供自住使用、辦竣戶籍登 記,並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房屋,於課徵房屋稅時,就持有房屋期 間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16%,其折減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25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