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專案約用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留職停薪: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任職滿六個月以上,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前項第一款期間以一年為限;第二款期間依法令規定辦理;第三款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其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第四款以原契約簽訂期間為限;第五款期間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 長一年。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人 員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 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應於原因消失 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 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僱用員工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進用專案約用人力替代,其 勞動條件及標準依本要點第六點辦理;替代人力依其所具專案約用人 員薪點表資格條件以最低薪點敘薪,惟如其學歷高於留職停薪人員則 以不超過被代理留職停薪人員現支薪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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