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關及單位:本局各科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任職於本局、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之專任或聘兼人員。 2.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或考績(核)列丙等者。但受連坐 處分在一大過以下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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