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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之電子發文作業,由本府秘書處會同本府資訊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授權設定及系統功能之修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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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各一級機關得參酌本要點規定,自行訂定管理規範,授權所屬機關代擬代判局處稿 。但依該規範之授權設定申請,由本府各一級機關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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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相關作業注意事項,由本府秘書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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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於各機關代擬不代判府稿之電子發文作業準用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秘文字第10130178600號函修正第7~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