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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和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五條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臺 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第五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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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習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學習評量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其中 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 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所 進行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 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 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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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依各學習領域辦理,分為語文、數學、社會、自然 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共八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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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 理 (一)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 十。 (二)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 、實施日期及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 每學期初公布。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 之。 (三)學校實施學習評量,應訂定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督導教師依課程計 畫之課程目標命題;其命題參考其他資料者,應進行轉化,不得原 文照錄。學校教師應共同參與擬定與修正各項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 之實施原則。定期評量應由各學習領域教師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 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及遵守 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 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四)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評量方式辦理,紙筆測驗應符 合最小化原則。 2.應利用課堂時間實施,個別狀況之補行評量則例外。提早到校之 學生,學校應輔導學生自主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 施考試。 (五)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 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 除之。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六)學校學習評量,應於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訂學習節數內實施為原 則。模擬 考應於國民中學九年級辦理,且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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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對於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 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行評量,其成績 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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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學習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 面通知法定代理人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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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應組成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審查第三點之評量紀錄,並研議 及審查學生學習評量之相關事宜。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由教務主任 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代表 、家長會代表及特教家長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校務會議通過 。 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應於每學期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 程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名單召開會議,視需要邀請原任課教師、未達及 格標準學生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出席會議,共同研擬學習輔導與補救 措施。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輔導與補救措施得包含 過程性之適性輔導、參加相關補救教學,或依需要建立補行評量機制 。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經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評定為需輔導者, 學校應進行專案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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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及學校規範之假別,上課總 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 績,均達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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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需求,應提供適當之評量調整,方式如 下: (一)學生有評量調整需求者,需先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完成評量調整 之擬訂,並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平時評量 資源班平時評量結果,作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成績,外加課程與 原課程之平時成績依授課節數平均計算為原則。 (三)定期評量 定期評量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決議,如未採用原班試卷 ,其成績由資源班教師評量並核給資源班成績證明,其原班成績 應透過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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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市學校設有進修部者,準用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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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補充規定經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530626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並自115年5月2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