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程竣工報告表向工 程司及機關報備,機關應於收受竣工報告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查證是否 竣工,並由監造單位做成工程竣工查驗紀錄,於查證屬實後次日起二日內報請機關核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