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悠遊卡:每月補助六百點(以下簡稱點數),每一點折算新臺 幣一元,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補助半價。 二、第二類悠遊卡: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補助半價。 三、第三類悠遊卡:陪同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補助半價。 前項第一款所定點數之使用範圍與方式及前項所稱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之種 類,由本府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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