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三點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辦理學校委辦業務,指學校規定格式或配合教學所需全 校或全班一致性需求之學用品(含制服、運動服、教科圖書)及餐盒食品採購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