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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有設施以歷史人物命名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四字第096309029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
六、名牌及說明牌之文字內容、格式,應由各機關簽會文化局、觀光傳播局後,報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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