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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所稱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條及第七條定義認定之。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之工程採購,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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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進行期間,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 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序計算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以 下簡稱:物價調整款)。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工程採購於招標時應 將本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並載明物價調整款之計算方式;機關應就下 列已擇定之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於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之相 關工項載明物價調整項目: (一)依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 目,由機關於招標時擇定後載明,請參考附註一;未載明者,為預 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瀝青混凝土、鋼筋工、模板工、鋼 構組裝工及廢土處理)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 ](由機關於招標 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百分之十)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二)依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中分 類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擇定後載明,請參考附註二;未載明者, 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百分之五)部分計算物價調 整款。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一)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一)個別項目之中分類項目指數」之漲跌 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三)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 ](由機關於招標 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百分之二點五)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已依 (一)、(二)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 一)個別項目及(二)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 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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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約內進口製品工程項目,其物價調整方式:□無物價調整方式;□ 比照第二點約定調整方式;□調整方式:_____(由機關視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擇一勾選載明;未勾選載明者,無物價調整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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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 指數核算物價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 每月發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換基前施作之數量,如 因基期更換,無法取得換基前之指數資料者,依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 調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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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第二點以估驗日□當月;□前一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 者為當月。但雙方得就部分交貨期較長之項目,或訂料及施工時間間 隔較久之項目,於訂料前約定,以訂料時或施工前一定月份(不得早 於訂料月份);以下簡稱:約定指數月)採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 總指數漲跌幅超過調整門檻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別項目物價調整款: 1.估驗日約定指數月個別項目指數比較開標當月該個別項目指數, 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調整門檻者,就漲跌幅超過調整門檻 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屬該個別項目金額調整工程款 。 指數增減率=(B/C-1)×100﹪ B=估驗日約定指數月之個別項目指數(估驗日係指契約約定之估 驗期日,但非按月估驗者應依第七點辦理;如估驗當期之約定 指數月為開標月前一月者,為估驗日當月)。 C=開標當月個別項目指數,係指機關辦理開標作業時,開啟外標 封之日當月個別項目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 為該項目議價完成日當月該個別項目指數(如依「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辦理 者,為該底價核定日當月)。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為原 則。 2.每期估驗計價金額中含該個別項目之各工作項目依下列公式計算 調整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A×D×(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調整門檻)×F A=含該個別項目之工作項目之當期工程估驗款。 D=個別項目權重= 工程契約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所含個別項目 (不含任何其他費用)總價/工程契約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 之價格(如工程契約無法計算出該個別項目權重者,得依施工 預算書計算之)。 F=(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二)中分類項目物價調整款: 1.估驗日約定指數月中分類項目指數比較開標當月該中分類項目指 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調整門檻者,就漲跌幅超過調整 門檻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屬該中分類項目金額調整 工程款。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一)個別項目計算物價調 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一)個別項目之中分類指 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指數增減率=(B/C-1)×100﹪ B=估驗日約定指數月之中分類項目指數(估驗日係指契約約定之 估驗期日,但非按月估驗者應依第七點辦理;如估驗當期之約 定指數月為開標月前一月者,為估驗日當月)。 C=開標當月中分類項目指數,係指機關辦理開標作業時,開啟外 標封之日當月中分類項目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 款,為該項目議價完成日當月該中分類項目指數(如依「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第十二 點辦理者,為該底價核定日當月)。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為原 則。 2.每期估驗計價金額中含該中分類項目之各工作項目依下列公式計 算調整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A×D×(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調整門檻)×F A=含該中分類項目之工作項目之當期工程估驗款(如該中分類項 目內含有已依(一)個別項目計算物價調整款者,應予扣除該 個別項目金額)。 D=中分類項目權重= 工程契約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所含中分類 項目(不含任何其他費用)總價/工程契約所列該工作項目每 單位之價格(如工程契約無法計算出該中分類項目權重者,得 依施工預算書計算之;如該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一)個別 項目計算物價調整款者,應予扣除該個別項目所占金額)。 F=(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三)總指數物價調整款: 1.估驗日約定指數月總指數比較開標當月總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 絕對值超過調整門檻者,就漲跌幅超過調整門檻部分,於估驗完 成後就估驗款金額調整工程款。已依(一)個別項目及(二)中 分類項目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一) 個別項目及(二)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 款。 指數增減率=(B/C-1)×100﹪ B=估驗日約定指數月之總指數(估驗日係指契約約定之估驗期日 ,但非按月估驗者應依第七點辦理;如估驗當期之約定指數月 為開標月前一月者,為估驗日當月)。 C=開標當月總指數,係指機關辦理開標作業時,開啟外標封之日 當月總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議價 完成日當月總指數(如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 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辦理者,為該底價核定日當 月)。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為原 則。 2.每期估驗款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 A×(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 調整門檻)×F A=當期估驗款扣除其中之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 用、法律費用、利息及稅什費(含廠商利潤、管理費、稅捐及 保險費等)、社區參與及宣導費、品質管理費、安全維護費、 安全衛生管理費、訓練費、檢(試)驗費、審查費、土地及房 屋租金、文書作業費、調查費、協調費、製圖費、攝影費、自 政府疏濬砂石計畫優先取得之砂石、機關收入項目及其他:_ 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上開費用難以計算者,得經雙 方合意以當期估驗款之70﹪代之。如估驗款內含有已依(一) 個別項目及(二)中分類項目計算物價調整款者,應予扣除該 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金額。 F=(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四)物價調整款計算結果,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調整金額給予補償 ;指數增減率為負值者,就調整金額自估驗款中扣減。 (五)廠商應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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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價調整款,以每月首次估驗計價時,依前月估驗金額核計調整金額 為原則;契約變更涉及新增項目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 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原契約所訂估驗計價保留款規定,適用於物價調整款之補償或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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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契約約定估驗計價方式非按月辦理,而係按工程進度(如:工程進度 達25%、50%、75%或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或里程碑(如:統包工 程於完成每層樓結構體或分段履約期限)者,物價調整款應逐月就已 施作部分,按施作當月指數比較開標當月指數計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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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逾原訂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應以估驗當期指數與契 約約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實際竣工日期逾 契約原訂履約期限且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估驗當期指數為調整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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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統包工程之施工費部分得適用本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工程款。 但設計費部分不適用之。 統包廠商所提細部設計項目之單價,應以開標當月之物價作為編列依 據,且應符合機關原招標內容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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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累計給付逾新臺幣十五萬元之物價調整款,機關應於政府採購資訊公 告系統刊登物價調整款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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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程結算按契約規定方式辦理結算,並於結算詳細表內最後一項加 列「累計調整金額」併入結算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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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關於編列工程採購預算時,應考量物價調整所需經費,有關經費 來源及籌措方式之原則如下: (一)得由施工預算書提列之工程準備金項下支應。 (二)如有不足,優先自各該工程發包節餘款支應或各該計畫奉核 定預算內勻支。 (三)再有不足,則依規定在相關科目內勻用。 (四)再有不足編列次一年度預算支應。 (五)物價調整款如因相關經費或財源不足支應而須以次一年度編 列預算支付者,須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無息支付。 附註: 一、個別項目例如:水泥、砂、紅磚、鋼筋、木門、塑膠硬管、油漆、電 梯、瀝青、玻璃製品、泥水工、挖土機租金……等,詳細項目如附表 ,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為限。 二、中分類項目例如: (一)材料類:水泥及其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磚瓦瓷類、金屬製 品類、木材及其製品類、塑膠製品類、油漆塗裝類、機電設備 類、瀝青及其製品類、雜項類。 (二)勞務類:工資類、機具設備租金類。 詳細項目如附表,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 「中分類項目」為限。 三、契約變更原則或方案經機關核定後,於完成契約變更程序前確有先行 施作之必要時,屬新增項目者,機關於核定底價時應考量該項目之施 工月實際市場行情,該部分無物價調整之適用;屬原契約項目者,按 施作當月指數比較開標當月指數計算調整。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採字第1153003494號函修正第2、4、5、8點條文;並自115年2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