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
    每案許可規費收取基本費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並依下列規定按許可 施工日數加收費用: 一、許可施工範圍涉及臺北市交通易壅塞路段建議施工時段表所列路段者 ,每日加收六百元。 二、前款以外情形: (一)許可施工範圍僅涉及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下,每日加收二百元。 (二)許可施工範圍涉及道路寬度超過八公尺,每日加收四百元。 申請人經核准道路挖掘後,申請變更原許可施工日數或續行施工者,應按 申請變更或續行之次數按次收取前項規定之基本費及所增加之許可施工日 數每日加收費用。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規定申請道路挖掘者,依前二項 所定每案許可規費金額加一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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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9 條
    本標準除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九月 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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