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補充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中字第101324858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
五、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或第十條之一所定資格者,得參加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