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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各機關依第二點第二項自行遴聘(僱)之臨時人員,採比例保障方式,凡當次聘( 僱)用人數每滿五人者,須聘(僱)用符合第三點資格條件一人以上。但應徵人數不足 或未符合招考要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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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各機關依第二點第二項自行遴聘(僱)之臨時人員,必要時並得敘明資格條件函請 就業服務處推薦擇優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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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每年一月應彙整所屬機關前一年度進用情形,函送本府勞動 局。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2)北市勞就字第10230353400號函修正發布第8、9、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