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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展延教育課程學分交叉認定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健字第09931910000號函修正第1、4點條文;並自99年4月1日起實施
一、本規範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以下簡稱本防治網)認證要點第三點第 四項訂定之。
四、學分認定如有疑義,由「臺北市心血管疾病暨代謝症候群防治網推動委員會」委員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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