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規範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以下簡稱本防治網)認證要點第三點第 四項訂定之。
  • 四、學分認定如有疑義,由「臺北市心血管疾病暨代謝症候群防治網推動委員會」委員審議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