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為協助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中低收入原住民解決居住問題,提高生活品質,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 二十八條,及配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 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八、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係指申請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血親 、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原民會訪視 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全家人口數應在二人以上,始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但申請人無配偶或直系親屬,且年 滿五十歲之獨居個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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