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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推動民間參與市立各級學校運動設施營運管理權利金支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體字第106348201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四、除另有專法規定外,餘各校所收取之權利金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納入預 算方式執行,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校教育發展基金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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