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為簡化公開甄選作業程序,即時因應機關用人之需,各中心於辦理職缺公開甄選時,得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正取名額外,增列候補名額,其名 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候用期間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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