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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各類人員職缺外補公開徵選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人字第09838222600號函修正下達第6點條文
六、為簡化公開甄選作業程序,即時因應機關用人之需,各中心於辦理職缺公開甄選時,得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正取名額外,增列候補名額,其名 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候用期間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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