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以 下簡稱各中心)於辦理各類人員職缺外補公開甄選作業一致,達公開 、公平、公正目的,並廣徵人才,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範圍係指除考試分發、依法得免經甄審及組織法規中 機要人員以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或級別之人員。
  • 三、各類人員遴選之資格,除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醫 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護理人員: 1.護理師: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 學校以上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 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 (2)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一年 以上。 2.護士:領有中華民國護士證書,且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 、助產科、系畢業並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 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 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二)其他人員:依其相關任用法規規定辦理。
  • 四、上開各類人員出缺之甄補作業,應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北市 政府人事處、本局及甄選之中心網站公告三日以上。至於公告三日之 算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八節有關期間規定計算。 公告截止後,如有符合資格者,應依程序規定辦理甄選事宜,如無適 任人員時,始得再次上網公告。
  • 五、本甄選之評分,各中心得依擬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 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 定評分標準表。 護理人員應採二階段之甄試方式進行甄選,其他人員得準用。 前項所稱甄試方式,區分下列二種: (一)測驗:得以筆試、電腦測試、專案報告等其他實地考試方式為之。 (二)面試:以語言問答或討論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及有關事項。其評 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職務歷練(學歷、專業素養)50 分。 2.言辭(包括態度、語言表達能力)15 分。 3.才識(包括問題分析、判斷、反應能力等)35 分。 辦理甄選時,得視第一階段成績(達用人機關所訂及格標準者),至 多擇優錄取每一職缺數之十倍人數參加第二階段甄試,並將參加第二 階段甄試人員名單公告本局及甄選之中心網站。另「面試」成績不得 逾總成績之百分之四十。各中心應於甄選作業結束後七日內,按「測 驗」及「面試」各佔百分比核計總成績並簽奉核可後,提報甄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將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局及甄選之中心網站。
  • 六、為簡化公開甄選作業程序,即時因應機關用人之需,各中心於辦理職 缺公開甄選時,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候補期 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七、有關舉辦甄選試務作業,除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各區健康服務中心 各項人事甄試作業專案機密維護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測驗試題由主辦單位擇人命題或聘請專家學者命題後,由主辦單位 會同人事、政風人員製卷、彌封及拍照存證。 (二)測驗結束後,答案卷應即彌封拍照。 (三)電腦測試時,應於測驗結束時當場列印並請應試人員簽名後彌封。 (四)面試委員評審成績應當場評定,不得於離開試場事後補填或更正。 (五)各中心參與試務人員及面試委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 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選案,應行迴 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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