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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應於每年 1月底前,將該年度預定舉辦活動名稱、時間、地點等計畫相關資料, 製成活動期程表(如附件1)與活動規劃表(如附件2),於期限內完成上網登錄填報程 序,各機關如有新增情形,須簽報本府研考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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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各項活動之辦理,本府相關業務權管機關分工如下: (一)有關系統建置及操作,由本府資訊處負責。 (二)活動行銷事宜,由本府觀光傳播局統籌本府城市行銷並督導協助各活動主辦機關 。 (三)活動現場安全事宜,由活動主辦機關依據「本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辦 理,並由本府相關機關本諸權責提供協助及檢查。 (四)跨局處大型活動或府級活動各機關協調聯繫事宜,請依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 強橫向聯繫要點」辦理,並得簽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主持協調會議。
法規名稱:
臺北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補充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研計字第09734511900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