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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約所訂工期為日曆天者,除不計之日曆天及依第六點核定之天數外均屬應計之日曆天 (包括雨天在內),並以「一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前項不計之日曆天,規定如下,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受下列原因影響,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經機關核定之期間: 1.因用地取得、障 礙物拆遷及中心樁測釘影響者。 2.因辦理變更設計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但經機關指示依變更原則 先行施工者,不在此限。 3.依契約應由機關供給之材料機具或設備未能即時供給者。 4.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事故者。 5.因機關延遲辦理檢驗、勘驗、查驗;或廠商申請勘驗、審查後,因主管機關超 出規定期限辦理者。 6.因配合其他工程施工,致要徑作業需暫停工作者。 7.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經廠商提出證明文件者。 8.水、電管線工程之要徑作業須等待停水、停電始能施工者。 9.因工地周邊交通管制四小時以上,致工人不能出工或工作者。 10.穿越鐵路、道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交通情況而停工者。但要徑作業改 在夜間施工時,依核定可施工時數折減三分之一計算施工時數,並以八小時換 算一日曆天。 11.因機關要求停工者。但違反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者,不在此限。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補假、春節(農曆一 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及補假。 (三)其他特殊情形,依工地實際影響狀況,報經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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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所訂工期為工作天者,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日。不計工作天及依第六點核定之天數 得予扣除,並以「一工作天」或「半工作天」為計算單位。 上午晴天或陰天,下午雨天,以半工作天計。上午雨天,無論下午為雨天、陰天或晴天 ,均不計工作天。 第一項所稱不計工作天,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並經機關核定之期 間。 (二)天雨或氣溫異常等天候因素經確認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者。 (三)下列之期日,不計工作天: 1.國定假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勞動節及國慶日,各 一日。 2.民俗節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補假、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及補假、民族掃墓節一日、端午節一日、中 秋節一日。 3.工程所在地選舉投票日一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布之放假日。 4.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 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調整放假日;勞動節之補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規定。 (四)前款不計工作天之日,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監造單位書面同意並派員監督下 進行施工,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並應分別填寫施工日誌、監造日報表及 工作進度紀錄,該期日不計入工期。 (五)其他特殊原因或情況,依工地實際影響情形,報經機關核定者,不計工作天。 前項不計工作天之期日,如有相互重疊者只計其一。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工土字第10230159501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102年4月1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