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溪支流之北勢溪下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壩頂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沖刷道。 (五)河道放水口。 (六)電廠。
  • 十四、翡管局應於本水庫預定進行調節性放水或洩洪前二小時,將調節性放水或洩洪之時間 及預定洩放量通知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北區水資源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新北市政府及本府,俾分別轉知所屬各區公所、消防、警察及相關防汛單位,並發布 新聞稿通知相關媒體,且向下游新店溪河床警戒區域發布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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