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機關行使求償權,於個別案件情況特殊,依本基準處理有失公平,而有調整求償數額 之必要者,賠償義務機關得於行使求償權之調查意見內,敘明理由,並載明所擬求償之 數額,函送本府法務局提國賠會審議。 國賠會審議前項求償事件,得決議酌量調整求償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