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
    女性單親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進住婦女中途之家: 一 申請人及其子女均無住宅。 二 申請人及其子女之總收入,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一年公布之 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且家庭財產未超過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條例第四條公告之一定金額。 三 申請人及其子女未患有法定傳染病。 四 申請人能自理其家庭生活。 二十歲以下符合前條規定之未婚女性單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申請進 住。 符合第一項之規定,如有安全顧慮需庇護者,另行安置至庇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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