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屬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所開立之裁 處書,因事涉限期回收補正、菸酒標示管理及消費者權益,須各地方政府配合注意、查 緝,故是類裁處書應副知財政部及各地方政府,俾供外勤查緝時參考使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