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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 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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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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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之裁處,應依前點並考量下列行 政罰法規定有關裁罰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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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而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 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其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於法定處罰額度範圍內,得 參照前點參考表酌量減輕或加重,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09765775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