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大地工程處、臺北翡翠水庫 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統稱執行機關)辦理河川或水庫 上游攔砂設施或攔河設施之疏濬(不含淤泥)及水庫蓄水範圍淤積物(不含淤泥)清理 時,有統一標準作業規定依循,特訂定本須知。
  • 二、執行機關辦理水庫淤泥浚渫或疏通河道無土石外運者,不適用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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