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立國民中學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各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部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教務處、學生事務處、教導處及總務處等主任及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國民中學所置研究發 展處主任,編制員額數以外加方式計列。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 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副組長由教師兼任: 1.三十班以下者,得共置副組長一人。 2.三十一班至六十班者,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二人。 3.六十一班以上者,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 (四)教師: 1.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 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2.特殊教育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資賦優異教育班及藝術才 能教育班):集中式班級每班三人。 3.體育班:每班置專任師資三人,專任師資包含體育教師及專任運 動教練。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 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 1.員額:十二班以下六人,十三班至二十班七人,二十一班至二十 八班八人,二十九班至三十六班九人,三十七班至四十五班十人 ,四十六班至五十四班十一人,五十五班至六十三班十二人,六 十四班至七十二班十三人,七十三班至八十班十四人,八十一班 至八十八班十五人,八十九班至九十六班十六人,九十七班至一 0四班十七人,一0五班至一一二班十八人,一一三班至一二0 班十九人,一二一班以上者二十人。 2.前目員額不包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 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九)護理師或護士: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 ,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各校專任組長、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 之配置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二年內 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 教師兼任。 第一項規定之班級數計算不含進修部之班級數。
  • 三、各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 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四、學校籌備處:置籌備處主任一人、處(室)主任一人至三人,並得擇 一處(室)置組長一人,由教師兼任。
  • 五、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得依本基準計算出整體員額數,就區域性或學校規 模大小做彈性調整,以利校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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