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會計業務之副局長兼任,其 餘組員由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及各處(室)一級主管兼任。
-
四、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設工作組,由本局會計室、技術處、秘書室、人事室共同組 成,辦理初審工作。
-
五、工作組成員應於本局概算編審日程表規定期程完成初審工作,並送會計室彙提本小組審 查。
-
六、本小組組員及工作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小組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2)北市捷會字第10231677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