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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會計業務 之副局長兼任,其餘組員由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及各處(室)一級 主管兼任。 本小組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局所屬各工程處首長或其指定代表 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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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各單位暨所屬各工程處提送各類概算予工作組前,應循其督導系 統完成陳核至副局長之程序。 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設置工作組,由本局會計室、技術發展處 、秘書室、人事室及工務管理處共同組成,辦理初審工作。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小組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北市捷會字第1123006114號函修正第2、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