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輔導中小企業 ,提升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市政 府產業發展局。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投資人:指公司或中小企業。 二 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於本市完成登記之事業。 三 公司:指依公司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及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 司。 四 產業:指農業、工業、商業及其他服務業。 五 其他公民營機構:指除投資人外,其他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學校,或主事 務所設於本市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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