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報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置召集人一人,由首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副首長兼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各科室主管及分處主任、秘書 等人或其指定人員擔任,並得聘任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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