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專章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 件,應由設計建築師製作「綠建築基準檢討報告書」及「綠建築基準專案檢討:自主檢 查表」(附表一)依法簽證負責,依規定比例抽查之建築物,於放樣勘驗前應經本府都 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之查核單位完成查核。
  • 四、查核結果為不符規定之案件,應通知起造人會同設計人辦理補正報備或變更設計,並由 本局所屬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