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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兼任之,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 一人,由副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另由本處職 務再設計督導團成員、中央主管機關之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冊成員及其他本處派(聘 )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含身心障礙之個人專家學者或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擔任 。委員中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資字第105366585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