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檢舉人於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未被發覺前,向本府政風處或各機關(構)政風單位(以 下簡稱政風機構)檢舉,案經檢察官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有罪者,依本要 點核給獎金。 前項檢舉人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並經該署發交本府政風處或所屬政風機構者,視為向本 府政風處檢舉。